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市规划国土委2018年11月7日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严格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查违“1+2”文件,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的难点问题,加快消减存量违建,结合我市实际,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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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直面问题、勇于担当、痛下决心、动真碰硬,破解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难题,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充分认识落实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保持查违高压态势,落实巡查防控,严格执行要求,确保处置到位,同时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试点先行,依法依规,逐步解决。
坚持科学管理,分步处置。明晰没收行政处罚执行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接收单位,分步开展登记造册、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区分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等不同占地类型,推进没收违法建筑处置。
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推动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难题,通过征收、出让、参照利益统筹等多种方式完善土地征转手续,构建土地开发增值利益共享机制。探索通过纳入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体系,纳入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项目,纳入产业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多种路径予以处理。
二、执行措施
(一)严格依法执行没收行政处罚。
本指导意见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